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 劉虹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樹旺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 紀崇炳 與王樹旺間借款何時屆清償期(若未約定清償期,係何時催告),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催告之證明文件(查民國99年9月30日登記之抵押權,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清償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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