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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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債權人辛○○
己○○戊○○甲○○庚○○○丙○○丁○○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鴻福育樂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鴻福育樂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