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 傅騫賢
彭筠喜 聲請人 傅思源 法定代理人 傅郁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十五樓,除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外,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之前揭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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