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