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7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羅福奇
羅宜佩 敬宜鑫 敬凱涵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李瑜娟法官高榮宏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