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聲請人 陳可燦
陳信翰 陳亦才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秀琴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琴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0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