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胡瑜紘 被告 戴志傑
林俊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09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