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治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蘇治有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桃園市平鎮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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