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210號上訴人 陳秀鑾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江英壽 等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