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許順福 」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裁定亦然。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順福」,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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