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告 吳永富
林佩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芳玲新北市私立好寶貝托嬰中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永富新臺幣(下同)1,278,349元本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佩蓁1,000,000元本息。衡諸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並不具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是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8,349元(計算式:1,278,349+1,000,000=2,278,34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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