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告 陳文正 被告 吳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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