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9號原告 阮張福台 被告 葉逸祥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3,168,000元,依原告於108
年9月9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日,該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即期匯率為1:4.408元,此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查詢表在卷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3,964,544元(計算式:人民幣3,168,000元匯率4.408=新臺幣13,964,544元),應繳裁判費134,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43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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