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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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男(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7年度侵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