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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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紅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莊富勝 被告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