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羅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文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2年4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4,755元未給付,其中39,558元為消費款;5,19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558元│102年4月1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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