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張玲
張玉義 謝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玲於就讀高美醫專時,邀同張玉義、謝玉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1年12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9,97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9,976元│101年11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1年1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