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銀元五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