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海洛因業經列為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六二號被告孫福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上開毒品海洛因,沒收並銷燬之,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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