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愛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選任謝子涵為訴訟
代理人並未檢附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委任狀,並載
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