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仲和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王展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一0四年九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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