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佩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佩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83號),於同年7月2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