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美連 、 杜欣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代理人處補正代理人之簽章。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計息利率年息1.38%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