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 江美玲
詹順雯 詹淨淳 詹可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被告 劉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0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頭份市○○段)│(元/㎡)│(㎡)│以下四捨五入)│├──┼───────────┼──────┼───┼────────┤│⒈│1394地號土地│3萬1,000元│72.03│223萬2,930元│├──┼───────────┼──────┼───┼────────┤│⒉│1395地號土地│3萬1,000元│7.17│22萬2,270元│├──┼───────────┼──────┴───┼────────┤│⒊│709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24萬7,200元│├──┴───────────┴──────────┼────────┤│合計│270萬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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