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61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熊芳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林淑芬 等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 軒轅教 、 談清雲 因不服民國(下同)108年
8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61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等上訴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
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聲請人與軒轅教、談清雲已於同年9月23日如數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聲請人復於同年11月1日誤繳本院命其對造當事人洪林淑芬應補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差額合計8萬8,510元(計算式:8萬8,505元+5元=8萬8,51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證,核已溢繳裁判費8萬8,51
0元,聲請人聲請返還,即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8萬8,510元,應依前開規定以裁定返還之,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