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孫瑞芝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 孫振洲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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