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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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行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