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甲○○被告浴美衛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6,761元(依目前分配表,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44萬4,049元,如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請,剔除被告受分配之金額,原告得受分配金額則為99萬零810元,差額為54萬6,761元。又更正前後之分配表,原告之執行費7萬9,040元均全額受償,併予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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