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大同茶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4年5月31日│482,686元│0000000││││司 汪賜發 │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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