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補字第891號原告 曾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