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01號
原告 陳東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博 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另有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相關規定(可免徵裁判費),若台端無意繳納前揭裁判費,請自行研究相關法制以維自身之權益,附此提醒。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