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3號
原告 許鑒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1萬6,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萬3,2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後,尚應補繳新臺幣79萬8,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