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告 郭藍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