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2號

原告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2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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