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甲OO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OO相對人丙OO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現由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1號事件審理中,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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