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足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洵屬有據。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前雖經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之裁定或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5罪)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26日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4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萬元確定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5罪)犯罪日期110年12月18日、110年12月26日、111年4月16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3日、1111年1月12日110年12月4日、110年12月5日、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0000元確定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20日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0000元確定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9罪)犯罪日期110年1月26日109年2月5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30日、109年5月1日、109年5月2日前某時、109年5月2日、109年5月4日、109年5月5日、109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6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5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1號、109年度偵字第23053、28809號、偵緝字第16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9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2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66、43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25日110年6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9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2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66、435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22日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14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5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15號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366、4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4罪)犯罪日期110年1月15日110年1月26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9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07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9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4號編號6至7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3罪)犯罪日期110年1月26日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9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3日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6日、109年12月27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29日、109年12月29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2日、110年1月8日、110年1月9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110年度訴字第424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5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5號編號6至7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至9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6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87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25、24513、2742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25、24513、274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58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9月6日112年9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58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83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