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原告 林宥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瑞峯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