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0,100元(註:以上訴
人丙○○、甲○○、丁○○三人所占用面積891.09平方公尺乘以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50元計算,總計上訴人丙○○、甲○○、丁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490,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