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76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9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至第五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