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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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聲請人丁○○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被繼承人 陳阿德 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鎮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