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4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乙○○邀同甲○○為一般保證人於91年02月2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1年02月25日起至111年02月25日止計20年,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
自第1期至第12期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期乙個月。利息:第1年按本行本行基本放款利率8.6碼(每碼0.25%),機動計息;第2期起改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減8.6碼,機動計息;第3年起改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0.5碼(每碼0.25%),機動計息。嗣後並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
,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8年07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1,492,939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㈢93年05月23日申請變更利率:自92年05月25日起利息改按
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加2.07%計為年利率
3.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㈣如對乙○○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