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41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95年11月0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九、十條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及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7.99%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按債務人向聲請人領用之信用卡於95年11月29日啟用,並約定每月30日為結帳日。債務人自98年09月30日起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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