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九樓房屋騰空遷
讓並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7年9月3日起,將其妻所有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街○巷○號9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出租予被告使用,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6500元,租賃
期間自97年9月5日起至98年9月4日止,兩造並約定租賃期滿
,被告即應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予原告。然在租期屆滿後,
被告尚持續承租,雙方換約未成,詎被告自99年2月起開始
積欠租金,其雖曾於99年4月份匯款繳納2、3月份之租金
共1萬3000元,惟自99年4月份後,即拒絕繳納租金,經扣
抵被告先前所交付之押租金1萬3000元後,被告尚積欠自99
年6月份起之租金及99年2月至6月之管理費共6680元,原
告於99年6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後,被告迄今仍行方不明,
並再以9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之送達為催告終止兩造間
之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法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給付積欠之租金、管理費及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應
返還原告之不當得利。並聲明:請求判命被告將坐落高雄市
○○區○○街○巷○號9樓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自99
年6月7日起至交屋之日止按月給付6500元,及管理費共66
8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
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
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
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
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承租人於租
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40條第
1項、第2項、第455條前段及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
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亦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存證信函2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
依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被告既自99年4月份過後即未給付租金,迄至本院99
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之日仍未給付積欠之租金,故被
告就租金遲延給付之總額已逾2個月,故原告對被告為終
止契約之表示,自屬有據,兩造租約已合法終止。是揆諸
前開法律規定,原告於租約終止後,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房屋。又經扣除預繳納之押租金1萬3000元後(即等同
2個月之租金),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99年6月7日起
未繳納之租金,以及租約終止後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每月
受有相當於租金6500元之利益,並致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
即原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因之請求被告
自99年6月7日起按月給付6500元之租金及接續自契約終
止後按月給付6500元之不當得利,實足憑採。
(三)至於被告另積欠原告99年2月至6月之管理費共6680元乙節
,並提出相關代繳證明影本4紙為憑,惟遍查卷內所附系
爭租房屋租賃契約書,既無任何管理費用負擔之記載,可
資參照,又本件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就該費用之雙方特別約
定,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得依系爭租賃關係而請求被告
負擔上開管理費用,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洵非可採。
五、綜上,原告依租金給付、租賃物返還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
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返還系爭房屋,及99年6月7日起至騰空
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500元,為有理由,均
應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適用簡易程序,
並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