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47號

原告 柯淑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佳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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