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朱敬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80,000元(計算式:被告 張宗鵬 應返還原告610,000元+被告 許美麗 應返還原告470,000元+被告 林玉秀 應返還原告500,000元+被告 林慶三 應返還原告600,000元+被告 沈芳葳 應返還原告3,000,000元+被告 楊淑珍 應返還原告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072元。
二、陳報被告張宗鵬(Z000000000)、許美麗(Z000000000)、林玉秀、林慶三、沈芳葳、楊淑珍等五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住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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