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10號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黃兆淼 被告 李俊杰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湯宏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110年度竹簡字第9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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