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陳聖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1,074元(計算式:1340地號土地面積2,546.9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