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陳相安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管昱 律師被告 謝曉芬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余嘉勳 律師 許育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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