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52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代理人丙○○相對人善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陞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善鴻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5年7月23日及86年5月2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及2,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陞邑實業有限公司受讓附表之土地及建號1226號之建物,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新台幣18,000,000元,(但僅就新台幣8,500,000元有優先受償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