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耀弘
7號5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