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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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耀弘
            7號5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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